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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因為是網路,所以有恃無恐?

已經再三警告涉及人身攻擊的部分...
卻還是大剌剌的罵出三字經?


先準備好起訴刑事的部分後...,再具體求償民事部分...


附上相關法律,請自重~




中華民國刑法
公布時間:民國24年1月1日
修正時間:民國98年1月21日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98年9月1日

第 二 編 分則
 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

第 309 條(公然侮辱罪)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第 310 條(誹謗罪)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第 314 條(告訴乃論)
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妨害名譽罪,最常見的是侮辱罪與誹謗罪,兩者似是而不同:

1.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。例如公然罵人「三字經」、「神經病」、「不要臉」、「無恥」等,均構成公然侮辱罪。如以強暴之方式侮辱他人者,還要加重處罰,如對人潑糞洩憤、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。

2.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,損害他人名譽。例如隨意傳述某人當小偷、又如指摘某有夫之婦與別人有染之事實、或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某人為私生子之不實報導等行為,均構成誹謗罪。


由上所述可知「凡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者,為侮辱罪。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,損及他人名譽者,則為誹謗罪。」是侮辱並未涉及具體之事實,自無捏造事實之問題;而誹謗則因涉及具體事實,與指摘是否真實有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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